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40000元;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份,原告为张某甲(现已死亡)在工作期间向保险公司投保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张某甲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后,张某甲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左眼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8级伤残。原告与张某甲之间的纠纷经辉县法院审理后,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后张某甲因病去世,张某乙作为张某甲唯一法定继承人,与原告约定将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出具承诺书。原告据此承诺书及相关证据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该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非本案被保险人,无权主张保险金。
【法官评析】
张某乙向原告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是张某乙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将自己保险金请求权(债权)转让给原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是保险索赔权的有效交换转让,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可以依法就保险合同取得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
意外伤害险虽然具有人身性,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属于普通债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依法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进行赔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