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勾某某偷渡到缅甸小勐拉。2021年3月份,勾某某联系刘某某,而后出资拉拢介绍刘某某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6月份,被告人勾某某先联系张某某、王某某,拉拢介绍二人偷渡缅甸,而后为二人出资购买机票,6月4日,张某某、王某某先后到达云南省昆明市,按照勾某某的安排,张某某、王某某与陈某某汇集在一起,在蛇头的安排下,2021年6月8日凌晨,张某某、王某某与陈某某到达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海镇户古村附近的中缅边境处,当日17时在准备偷渡时被边防巡逻民兵抓获。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人勾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勾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未取得合法的入关证件,偷偷出入其他国边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论出入时间的长短,因此,有出入其他国边境的想法,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通关证件,切莫被人忽悠,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