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被侵害,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发布时间:2023-05-26 08:11:04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
后丙某与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30%股权全部转给丁某
次日
该公司变更为某运输公司
甲乙丁为其股东
一年后
丁某要求查阅财务会计年报
但该运输公司给丁提供的是工商年报
并非财务会计年报
多次要求无果后
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要求该运输公司为其查阅复制
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
提供必要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丁某通过股权受让
取得了该运输公司的股东资格
依法享有该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
所以对丁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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