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羡慕一同上学的伙伴家境富裕,遂起贪念,不顾同学情意伸手盗窃。日前,辉县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彤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林彤和被害人王某的女儿敏敏是同学,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林彤窜至辉县市某村王某家中,盗窃保险柜一个,内有金戒指一枚、银项链一条。被盗保险柜价值36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13元,银项链一条价值45元,共计1318元。
两天后,被告人林彤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诉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