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 新乡市某纸品公司将丹阳市某刀模厂诉至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丹阳市某刀模厂返还新乡市某纸品公司货款定金等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丹阳市某刀模厂并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19年10月17日,新乡市某纸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丹阳市某刀模厂经营者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财产报告令,并对辉县法院诉前查封的一台全自动卷管机、两台全自动拉毛机予以隐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权益得不到维护,2023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张某某履行完毕判决义务。
法院判决: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匿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本案中,丹阳市某刀模厂经营者张某某故意隐匿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咎由自取,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那些心存侥幸拒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是唯一出路,整天东躲西藏不如正大光明走在诚信路上,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