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杜小滨因超车与人发生争执致人轻伤,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判缓刑。日前,辉县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杜小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小滨驾驶出租车在辉县市某街十字等信号灯时,被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超车,杜小滨不满并开车追赶李某,到百泉镇附近时追上李某,双方发生争执,杜小滨将李某的左眼打伤,致使李某左侧眼眶内侧壁爆裂骨折并内直肌损伤。李某的损伤属于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杜小滨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小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