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窗户外看到工友的包挂在墙上,即起了盗窃之心,顺手把包内的工资卡“牵”走。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涂青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八百元。
被告人涂青随其丈夫马某在辉县市某煤矿打工,与被害人李继得的宿舍一墙之隔。2008年5月23日,涂青在上厕所时经过李继得窗户,发现李的包挂在墙上,涂青遂从窗户内取下包,将李继得的工资卡盗走,并于次日上午到辉县市邮政储蓄所将工资卡内1400元现金取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