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住宅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因当时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在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鹿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如今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鹿某却不愿意配合,王某遂将鹿某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鹿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鹿某并非不愿意协助过户,因现居外地工作来回不便,且往返行程将产生一笔误工费,希望王某承担该费用,但王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着彻底化解矛盾的原则,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达成和解,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申请撤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按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鹿某也应依约履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