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互相帮忙是常有的事,但是如果义务帮工中帮工人不慎摔倒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原告和二被告系同村邻居,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1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告到被告家中帮忙接灯,原告在接灯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受伤,被送到辉县市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到新乡医学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肋骨骨折等,共住院 26 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共支付医疗费 49627.89 元、伙食费 1610元。但双方因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明确阻止原告帮工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年龄较大,无电工操作证且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进行爬梯作业,双方对案涉接灯过程中的人身损害发生均有过错,综合全案案情,对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承担 60%的责任,原告承担 40%的责任。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义务帮工体现出来的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伤,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被帮工人有提供安全措施和安全的帮工环境,提醒帮工人注意安全的义务,从而最大限度杜绝义务帮工活动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