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审理中因二被告阿星和阿军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材料妨害案件审理,阿星被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0元,阿军被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
基本案情:阿星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将路面上设置的限高杆挂掉,限高杆砸到同方向行驶的阿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造成阿海和乘坐在三轮车上的阿杰受伤,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阿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阿海、阿杰因赔偿款未果将机动车驾驶人阿星,原车主阿军诉至法院。
本案所涉车辆系被告阿军所有,该车阿军已经转卖给了阿庆,但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发时被告阿星是从阿庆处开走的汽车,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阿星为避免现车辆所有人,阿庆承担责任与被告阿军串通伪造了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该证据被法官当庭识破,遂根据二人情节和认错态度对二被告进行了罚款及拘留的司法制裁。二被告意识到他们的“小聪明”不可取,随后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赔偿义务,法官也对二被告提前解除了拘留。
法官提醒:该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其实这是一件很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出于义气为避免现车主承担责任,与另一被告串通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案件的审理,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诚信诉讼,“小聪明”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