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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状告子女 法官巧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10 09:58:05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峪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七旬老人赡养纠纷案件,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原告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老伴去世多年,共生育了四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因为生活变故,其中有四个子女已经去世,原告因残疾并患有耳聋、心脏病等老年疾病,一人无法独立生活,因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故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庭前承办法官提前了解了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又通过庭审深入了解案情,抓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有的子女愿意把老人接到家中赡养,有的子女不愿意出赡养费,老人也不愿意去某被告家中生活。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为了让老人有一个安安稳稳的老年生活,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让子女从心里上对自己母亲做到真正的赡养,法官分别找到原告、被告继续深入了解案情,对被告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谈心交流。同时向被告积极释法,“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终,4个子女均表示愿意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也愿意轮流照看母亲,老人在谁家居住,谁就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的医疗费用由4个子女各自承担四分之一。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孝顺父母是中国化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老人,子女不应只是在生活上给予老人必要的物质保障,也应该遵从老人自己的意愿,愿意跟哪个子女一起生活居住,其他子女经应当最大程度的满足老人,子女若使老人从内心深处感到顺心才是子女对老人真正的孝。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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