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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馅饼”都是诱饵 背后层层套路

发布时间:2023-07-11 09:36:43


    付某、董某等人在国外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张某在付某的组织下,以旅游签证方式出境到国外,参与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方式对国内居民进行诈骗。

    后张某在付某的再次出资安排下,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偷渡到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期间该团伙共诈骗460余万元。其中,张某等人负责在婚恋网站上加好友进行聊天,拉入团伙组建的群里,并在群里发布虚假信息,与其他群成员一起引诱被骗对象充值“投资”。

    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电信诈骗涉及面广、手段多样,诈骗分子经常使用电话、短信、网络、社交平台等多种电子媒介与受害人联系,将犯罪扩大化。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侵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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