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工作人员远赴浙江进行送达,促成被告当场履行,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2021年1月27日,原告河南某设备制造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机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一台,首付款34600元,发货时付款121100元,余款17300元在调试安装好后半年内付清。如未按期付款,按每天千分之五应付款额的比例缴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未果,向被告邮寄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手续均被退回。后书记员前往被告浙江某机械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依法送达相关手续,在与该公司股东徐某某取得联系后,多次向其普法析理,最终浙江某机械公司主动与原告通话达成一致意见,自愿将剩余货款全部履行。
买卖合同是双方基于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买方提供商品、确保商品品质、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卖方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以自身行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