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的一个夜晚,侯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辉县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1550元,侯某此次酒后驾车A2证变成了B1B2证,其又不参加学习考试,2017年7月驾驶证被自动注销。
然而这次的教训并没有让侯某吃一堑长一智,有一天侯某又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2019年3月7日晚,侯某又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这次他无证驾驶且车辆也没有手续没有号牌,经鉴定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达到了危险驾驶罪入刑标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侯某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不符合逮捕条件,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侯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居然杳无音信,藏了起来,直到2023年2月1日才被公安机关抓捕,因侯某身体患有疾病看守所暂不予收押。
2023年2月2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侯某身体原因无法收押,取保候审,启动对其疾病的鉴定程序。
2023年2月27日,侯某无视法律尊严,挑战法律底线,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91.1mg/100mL,取保候审期间侯某经常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多次传唤均不按时到达,另外经鉴定侯某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危险驾驶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遂判决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之前所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提醒广大车主珍爱生命,尊重法律法规,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负责, 更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