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发布时间:2023-07-12 08:38:12


    基本案情: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转弯时,与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该车辆所有人为李某),双方车辆均受损,人员无伤亡。经相关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娄某无责。后李某修车共计花费36600元,因李某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A保险公司依约向李某赔偿全部损失,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遂A保险公司将赵某及B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修理费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赵某在B保险公司仅投有交强险,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被告B保险也同意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但超出部分和诉讼费等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承担。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B保险公司依约理赔2000元,超出部分和诉讼费由被告赵某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32611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