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儿子侯某在银行贷款23万元,原告宁某为担保人。后侯某无力偿还,银行一直找原告催要贷款利息,原告找到侯某要求其偿还银行贷款,这时二被告出面替儿子给原告转款20万元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原告自己垫付3万元将侯某的银行贷款提前还清。二被告就原告垫付的3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因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将二人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万元及违约金。
子债父偿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如果父母自愿为儿子偿还债务也是可以的。而本案中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其行为系自愿为儿子偿还债务的行为,系债务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