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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好心帮忙转账 却被送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23-07-13 09:01:09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称双方之间的转账是借款,被告却说是理财款,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款项转入被告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因被告用款时间短,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据,现原告依据双方之间的转账凭证来主张借款关系。被告称,其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做某APP的理财投资,原告也想买该理财产品,但原告的账户当时不能正常转账,所以被告帮助了原告,由原告将款项转给被告,再由被告转入某APP指定账户,由原告自行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被告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某APP的操作流程及原告向被告转款几日后某APP即崩盘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转款凭证,但未提供相关借据,也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原、被告交情也不足以达到被告借款不用出具借据的程度,且被告举证证明转款备注为“代付”,有证人出庭证明有关的操作流程,认定被告主张的原告向被告转款是为了让被告代为转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出于好心的转账举动,就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在此提醒也广大民众,要树立风险意识,高收益一定伴随着高风险,不要盲目投资。在进行任何投资决定前,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平台,切勿被广告宣传蒙蔽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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