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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未终止 陈年旧账别想赖

发布时间:2023-07-14 17:10:34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该借款已过多年,被告常某某拒不承认借款内容,还辩称已过诉讼时效。但是,经法院审理发现该借款没有约定期限,而且原告林某某期间多次主张过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时效,最终判决原告林某某胜诉。

    案情回顾:2008年,被告常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0万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利息2万,未约定期限。后经原告林某某多次催要,一直到2010年,被告常某某都没有归还借款。2011年,经双方再次协商,常某某收回了2008年为林某某出具的借条,重新为林某某书写了借据,并承诺会尽快归还借款本息。但至今未偿还分文,故林某某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某夫妻双方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官释法:本案中,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林某某交付给被告常某某借款10万,其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常某某应当偿还借款。借款期间,林某某一直催要,诉讼时效未终止。常某某的妻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林某某也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常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开销,故常某某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常某某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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