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事后该如何维权?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劳动者依靠法律武器有效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陈某在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原告因工作失职,给被告造成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向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以销售提成款等作为抵押给被告,如果被告收回货款损失,再将销售提成款退还给原告。后被告扣留了原告销售提成款。2021年12月,被告以原告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原告称出具的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告写好后,威胁原告说如果不签将马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奈,只好在保证书上签字。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保证书是原告看过后自愿签署的,并未受到威胁。且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未收回,不能返还上述款项。
该保证书是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迫于压力或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签下违背自身意愿出具保证书也是有可能的。且被告的经济损失已经诉讼程序予以救济,被告在原告出具保证书后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销售提成款属原告工资组成部分,原被告达成的上述保证协议内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显失公平,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陈某销售提成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