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债务由丈夫偿还,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2009年7月13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金莲与李成共同偿还原告王大奎借款35000元,陈金莲和李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5月,李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王大奎借款35000元,由于系朋友关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偿还日期。2008年1月李成与妻子陈金莲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债务35000元由丈夫李成偿还。2009年3月,王大奎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李成和陈金莲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陈金莲辩称自己不认识王大奎,且和李成已经离婚,离婚时约定由李成偿还该借款,原告起诉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金莲和李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至于双方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系其二人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