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系新结识朋友关系,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以交房租、随礼、其父亲突发脑梗等各种借口多次向原告借款。2021年11月份被告以交房租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不再回复,之后被告把原告微信、电话全拉黑。期间,原告尝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被告,均被拒接或者拉黑,故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确实多次向原告借钱,但认为原告曾经买狗送给被告养,应该从原告起诉的数额中扣除被告养狗的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且双方微信中也能体现被告向原告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接受原告赠与的狗,且无证据显示双方就养狗费用进行约定,现被告未将狗归还原告,故对被告辩称应扣除养狗费用的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