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王某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后,欣喜的得知自己于7月7日申请执行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到位工资款17500元。
基本案情:王某因A公司拖欠其工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分期支付王某工资款47500元,但在支付王某30000元后剩余工资17500元不再支付,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于2023年7月7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案为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第一时间向A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电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电话联系张某某,督促其尽快支付王某剩余工资,并告知其恶意欠薪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张某某表示已于王某达成和解,并没有违反和解内容,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随后,执行干警经过了解,A公司是独立的私企公司,于是迅速对该公司名下对公账户进行了冻结,限制该公司资金流转。张某某在收到对公账户被冻结的通知后,态度马上转变,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声称不希望因为该案而影响公司声誉和生产经营,并于7月10日将所欠王某的工资17500元全部履行。该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仅用时四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