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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充分,案件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07-19 09:30:05


    经人介绍,被告小赵为原告王某夫妇的新房铺设地暖,包含包工包料、回填、防水等项目,王某依约向小赵支付工程款。但在开通暖气后,王某发现管道漏水,致使暖气不能正常使用,并找专人进行了水电检测,且因漏水导致自家房屋多处受潮起皮,带来了严重的维修损失。王某认为是小赵在回填施工时将管道弄破造成的漏水,要求小赵赔偿自己的维修费及相关损失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小赵诉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小赵赔偿自己的维修费及相关损失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小赵称管道漏水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在施工结束后,又有其他人进行了下一道工程的施工,且管道损毁处恰好是两个地板砖的缝隙处,原告王某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是自己施工所造成的。

    原告王某为履行其举证义务,向本院申请对造成地暖管道损毁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原告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该鉴定,放弃该鉴定申请。

    由于原告王某不能提供支持其主张的充分证据,法院对于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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