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被告刘某向往常一样早起,到家附近的早餐店吃早饭,付款时发现无法成功支付。于是慌了神,急忙联系银行商量还款事宜。
2021年10月,原告河南某银行和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而被告却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3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329.35元,利息408.04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受到财产保全措施影响的被告刘某来到法院表示愿意还款,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和积极调处,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还清借款本息后,经原告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被告刘某的保全措施,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实现了维护公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