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将已离婚的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债务,那么离婚后男女双方到底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某动物保健院系张某经营的一家销售兽药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和被告孙某曾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至2019年间经营一家养殖场,期间被告王某多次购买原告动物保健院的兽药,共计欠货款2428元,并为原告某动物保健院出具了欠据。后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拖欠其货款2428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且被告王某也不持异议,被告王某应依法支付案涉货款;案涉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和被告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家庭经营所需而产生,故应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孙某支付原告某动物保健院货款2428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