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峪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原被告双方从之前的拔剑弩张到最终握手言和,成功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原告崔某称,被告系原告的雇主,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从事砌墙的工作,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搭建的钢管架侧翻,导致原告从钢管架上坠落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对其他各项损失未予赔偿,后经鉴定原告系脊柱多发骨折后遗症属于十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工程是被告承包给原告的,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查明原告确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并给被告讲明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给双方列举了几个类似的实际案例,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被告最终同意分期赔偿。结合被告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实际收入,经过与原告耐心沟通,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费用外,被告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