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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难自证 诉前调解化难题

发布时间:2023-07-21 10:18:06


    2003年1月,马某在某医院出生,由于家里人迷信,为躲灾要求医护人员登记时将其出生日期提前3个月。现马某因另一刑事案件需举证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母裴某多次向该医院档案室申请调取马某的出生证明和裴某在该医院分娩时的原始病历档案,但医院称档案已丢失,拒绝提供,裴某遂将该医院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法院依照流程首先将该案件分流至诉前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员拿到案件后,联系原告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得知出生证明和病历上显示的时间为马某实际出生时间。后调解员又多次与医院沟通协商,告知病历与出生证明对马某的重要性,说明上述档案可能会影响马某的定罪量刑,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及分析利弊下,最终医院同意将马某的出生证明及裴某的分娩病历提供给法院。经查证,医院原始档案登记的真实出生日期显示马某在犯罪时确未满18周岁。

    由于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也彰显了诉前调解的快速高效,在短时间内让当事人实现了零成本的快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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