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为乘出租车,拒付一元钱的燃油附加费,遂与司机发生争执,继而殴打致人轻伤。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乘坐朱某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被告知需加付一元钱的燃油附加费,刘某以上车前未告知为由拒付。遂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砖头将朱某的左面部、左耳朵砸伤,造成朱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朱某的损伤属于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处管制一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