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还够你了,还叫我还钱,拿出你的证据”,被告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反观原告,正在苦恼的双手抱头,露出无比懊悔的表情。这是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场景。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邻居,2019年5月,被告以买货车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等理由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抗辩称已经偿还了原告借款,并提供微信转账凭证(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3月4日)作为抗辩证据,证实在此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支付原告款项累计7000 元。但原告称该7000 元系被告偿还原告的另一笔借款(金额为10000 元),对该笔10000元借款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但其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一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姿态收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民间借贷或其他经济纠纷时,切记要留存证据、保留痕迹,做到“钱”与“条”一一对应,防患于未然,莫等木已成舟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