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系同学关系,任某驾驶机动车载着李某等多人相约一起玩耍,在超车时车辆失控发生侧翻,乘坐人李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等乘坐人无责。后李某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与任某协商未果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任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而李某明知任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超载驾驶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原告李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任某承担9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11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