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将其名下车辆转让给崔某(双方都知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崔某驾驶该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后,张某家属将崔某及杨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请求崔某和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自己将案涉车辆转让给崔某时,是按照废铁价格卖的,所签协议上也明确告知该车已达报废标准,不能上路,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转让协议上虽然载明出售的车辆是报废车辆,但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遂判决崔某和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事故的崔某不仅承担了巨额的赔偿责任,私自出售已报废车辆的杨某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合法处理报废车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得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