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提高基层组织司法调解管理水平,深化和落实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真正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根据最高院提出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社区、进乡村、进网格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调解站点的组织和建立
第一条 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点。吸收村支两委、人民调解员和“五老人员”作为驻点调解员,嵌入网格化管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调处和诉调对接工作,确保“小事不出村”。
第二条 在各乡镇、街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站。由司法局选聘、法院特邀两名驻站调解员,对接社区、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员、一级网格长,及时了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负责对调解员和网格长的业务指导、疑难纠纷的调处、矛盾纠纷的预警及诉调对接等工作,确保“大事不出镇”。
第三条 辉县市人民法院选聘优秀的调解员驻庭开展日常工作。通过“1名法庭庭长+1名员额法官+1名驻庭调解员+2名驻站调解员+N名驻点调解员”的模式加强对驻站、驻点调解员和各级网格长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四条 在人民调解平台上建立调解组织名册信息。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应将其管理的调解员、网格员、镇村干部及其他社会解纷力量信息在人民调解平台及时录入更新。
第五条 各诉调对接工作站和工作点由所在乡镇或街道负责人员维护和日常管理,充分做好与该辖区、村(居委会)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衔接,及时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市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二、调解工作的开展方式
第六条 以人民法院为中心,依托调解平台,借助基层解纷力量,通过“引起来”、“走出去”,分级递进、源头预防的矛盾化解方式,形成“纵向走底、横向到边”的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格,促使矛盾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七条 人民法院专人负责调解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在调解平台上及时接收纠纷、委派案件。对于需要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应提交申请,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导入诉讼程序。
第八条 法院、司法局定期向调解员推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经典案例,指导调解。
第九条 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纳入辉县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绩效考核。调解员诉源治理的案件,纳入辉县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绩效考核。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调解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结合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为其办理立案登记手续,进入相应的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调解员收到委派(托)案件,应认真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一周、不得超过3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但一般不超过30日。
鉴定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十二条 下列纠纷可纳入诉前调解:
(一)未经过基层组织调解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纠纷;
(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四)物业纠纷;
(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六)宅基地纠纷;
(七)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纠纷;
(八)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十三条 婚姻、抚养、赡养、扶养、邻里、宅基地等纠纷,原则上应调解前置,由调解员先行组织调解、固定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指导当事人在同意调解意见书签名后,向相关调解组织发出《诉前调解委派函》,诉前调解相关人员当日将案件录入调解平台,获取“民调”案号并将案件分流至特邀调解员或相关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 当事人网上立案平台立案的,网上立案审查人认为案件适宜诉前调解的,电话联系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调解平台,获取“民调”案号。
第十六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员应当按照规范样式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第十七条 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出具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由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属其他组织调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属本院聘任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案件,由所属审判团队出具相应法律文书,送达各方调解人并负责卷宗整理和归档事宜。
第十八条 司法确认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一般应在立案当日作出,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三日。
第十九条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拒绝接受诉前调解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的过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意见、双方的分岐等制作《调解案件反馈表》,连同案件材料在调解结束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由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十条 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不预收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告撤回起诉或一致同意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诉讼费用。
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 诉前调解过程中应注意防范纠纷双方利用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