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最大程度实现多元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参与诉源治理,鼓励人民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争取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社区、村居委会)的诉调对接工作。
第二条 本规范所涉派出法庭包括城关法庭、孟庄法庭、高庄法庭、西平罗法庭、峪河法庭、薄壁法庭、赵固法庭,所涉基层组织包括上述人民法庭辖区内各社区、村(居)委会。
第三条 各派出法庭与各基层组织建立人民法院对接基层组织联络制度,设立一名专职分流员,负责向各基层组织分流诉前调解案件。
第四条 各基层组织指定一名司法联络员,负责接收和退回法庭交办的调解案件材料,对于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第五条 人民法庭主动邀请辖区内各行政村人民调解员到庭观看庭审现场观摩、培训和参加“开放日”等活动,通过旁听庭审、参与调解、协助送达等内容,进行诉讼指导,让他们熟悉审判流程,增强对常见纠纷的法律处理能力。
第六条 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通过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培训,有效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成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纠纷的作用。各法庭要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采取轮值方式随机介入调解,有效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第七条 运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多使用音视频在线调解化解纠纷。打破由法庭一家提供诉讼服务的传统模式,大力构建多方参与、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多元诉讼服务体系,避免当事人诉累。
第八条 适宜基层组织调解的案件类型包括:
(一)未经过基层组织调解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纠纷;
(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四)物业纠纷;
(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六)宅基地纠纷;
(七)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纠纷;
(八)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九条 当事人直接到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的,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当日由诉调对接分流员对案件进行登记、分流,交由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 当事人网上立案平台立案的,网上立案审查人认为案件适宜诉前调解的,电话联系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诉调对接分流员对案件委派到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及时转立案。
第十一条 调解期限为30日,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但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均同意到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案外调解的,基层法庭指定的员额法官也可委托村、居委会对该案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对于社区、村(居)委会调解的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由人民调解员登录人民调解平台,上传调解笔录或协议,补全案件信息,进行结案。之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要求出具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的,可由人民法庭员额法官直接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基层组织调解员应尽快在调解平台上对案件进行点结,转入立案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负责基层组织的调解指导,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合作,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共商共建,负责协调解决在诉调结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人民法庭负责基层调解组织中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包括日常工作指导和定期业务培训,以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积极争取市政府财政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员各项待遇,保障人民调解员安心调解案件,建立奖励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