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把非诉化解纠纷挺在前面指导思想,深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同步巩固和提升我院机关和人民法庭诉前以及诉中调解功能发挥,切实实现“一站式解纷”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辉县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诉前委派和诉中委托调解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请立案庭、立案庭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全院各民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特邀调解员、书记员遵照执行。
特邀调解员的聘用
一、根据诉前委派调解和诉讼中委托调解工作需要,我院聘用适当数量的特邀调解员进驻各民事审判团队,开展对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
二、特邀调解员优先从热心调解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单位退休干部职工、退居二线人员(含行政机关、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区街道办事处、社会特殊人才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仲裁员、律师、鉴定员、公证员或各乡镇、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中特邀选聘。无工作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择优选聘。
三、特邀调解员的聘用由立案庭和政治部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前应当对拟选聘对象的德、能、勤、绩、特长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犯罪等情况进行基础性走访考察,形成总体性考察报告。
四、立案庭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负责特邀调解员的统一调配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全院案件受理数量、调解员工作实绩适时进行调整,报政治部备案。
特邀调解员的工作管理
五、特邀调解员专职从事法院委派和法院诉讼中委托调解案件调解工作。
六、当事人申请线上调解和当事人来我院起诉的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审判流程系统,并按我院各审判团队审理范围分配至各审判团队所属特邀调解员名下进行调解。立案后分配到各审判团队的案件,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由承办法官将案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审判流程系统,委托在线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诉前委派或诉中调解案件的办案流程、规则适用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
七、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案件数量的考核、补贴发放由我院具体实施,并每半年报辉县市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院以往委派各乡镇、市直机关、行业部门等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辉县市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核数据由我院统一发放补贴。
八、委派各乡镇、市直机关、行业部门等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由立案庭员额法官审核出具;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由各审判团队员额法官审核出具。
九、员额法官对经审核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案件质量负责。对经员额法官审核后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案件,按照三件折算一件正常诉讼案件计算工作量。
十、特邀调解员以及协助特邀调解员工作的书记员,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派驻审判团队负责人以及员额法官管理负责特邀调解员及其书记员日常作息(含上班考勤、请销假、出差申请、用车申请等)、个案调解业务指导、诉中案件委托、调解协议书审核、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平台或道交一体化平台案件信息录入、卷宗装订归档等工作;立案庭和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管理负责诉前案件委派调解、调解工作督促推进、月统计报表、日常业务考试、专题培训等会议、调解成功案件卷宗收交登记、抽查回访案件、审判流程系统信息录入、调解补贴发放月申请表制作等工作。
十一、特邀调解员平时应加强有关业务知识学习。立案庭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应当根据业务区分对特邀调解员每季度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基本知识考试。
十二、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应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审判流程系统。法院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标注清楚系法院诉讼中委托调解案件。特邀调解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调解或线下调解,严格遵守河南省高院有关诉前、诉中调解和线上调解各项规定。
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为一个月,调解员认为有继续调解必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再延长不超过30日的调解期限。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进行网上点结并移转立案。
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的,及时进行网上点结并移交承办法官开庭审理。
委派调解的案件不具备调解条件应当及时移转立案。
十三、诉前委派调解成功案件需要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书记员署名应当为特邀调解员配备的诉前书记员姓名;诉前委派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或诉中委托调解成功案件需要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的,书记员署名应当为员额法官配备的书记员姓名。诉中委托调解成功案件由为员额法官配备的书记员负责装订卷宗归档。诉中委托调解成功案件计数,由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依据人民调解平台显示数据、信息以及上交卷宗(诉中案件卷宗复印件)计算。
十四、各审判团队、各员额法官、诉前调解中心要对特邀调解员积极开展政治思想、道德素质、院规院纪、从业准则等教育,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素质过硬、群众工作能力过硬、品德优良的调解员队伍。发挥特邀调解员中党员模范带头、引领示范作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诉前、诉中化解工作,为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十五、宣传部门应当深入特邀调解员一线,挖掘调解典型案例和特邀调解员先进事迹予以正面宣传。
诉前、诉中调解案件案号编排和卷宗管理
十六、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受理后,平台自动生成“在线解纷字”编号,作为初步案号管理使用;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参照本院民事案件案号结构编立“民调”字案号(如(2021)豫0782民调XX号),作为调解平合录入案号管理使用;诉前委派案件应同步录入审判流程系统,在审判流程内生成“民调”案号;调解成功司法确认的,在审判流程内生成“诉前调确”案号;调解不成转立案或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在审判流程内生成“民初”案号。诉中委托调解案件适用诉讼立案案号,导入人民调解平台。诉中委托调解案件员额法官应当出具委托调解函。
十七、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每月将有关材料依序装订成卷上交诉前调解管理部门以备抽查和归档。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不再装订卷宗,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移交案件时应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给立案登记部门,立案登记部门立案后诉前调解期间形成的材料一并移交给审判员额法官,作为结案后副卷装订内容。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申请立案的,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给我院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由中心自行保存有关材料,保存期限一年。
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成功案件标准
十八、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成功案件符合下列标准其中之一的为符合调解成功对待:1、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需员额法官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2、不具有执行内容但需出具调解书的或离婚案件达成和好协议的;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次性履行完毕、案结事了的(除当场现金支付照交付照片外,其他方式支付的需附支付证据、收款证据、收据等)。
十九、下列案件不作为调解成功案件对待:1、达成分期调解协议后履行部分,其余部分撤案或起诉立案的;2、其他抽查后认为调解不成功的案件。
二十、本暂行管理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