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建立以“电子化卷宗材料”为核心的执行案件流转模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局专门成立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全面实现电子卷宗规范化随案同步生成,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第二条 卷宗管理中心由事务集约团队管理,强化人员
配置,按照“一对一”模式运行,即卷宗管理中心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对应一个执行团队,该团队的卷宗管理事宜全部由该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条 卷宗管理中心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满足
日常工作需要的物品、设备。
第四条 卷宗管理中心从立案庭接收首次执行实施案件后,将全部纸质卷宗材料扫描为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统一存卷宗管理中心。
分案后承办人使用电子卷宗办理案件,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自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交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检查整理、扫描上传和命名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流程系统。卷宗管理中心应进行接收材料登记,扫描完成后,纸质材料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保存管理。
已结案案件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将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一并提交归档。
第五条 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系统自动随案生成的电子材料和执行团队线下提交的纸质办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核,审核其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对经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承办人不同意修改意见的,报执行局长决定。
第六条 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借出纸质卷宗材料;确因出差办案、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需借出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的,需经执行局长批准。
第七条 借出、借阅、复制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应当进行登记。由借卷人详细登记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清单并签字,或由卷宗管理中心人员对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予以装订密封,再由借卷人签字。借出纸质卷宗材料应优先选择复印方式,借卷人应当在借卷事由消失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借出的全部纸质卷宗材料归还卷宗管理中心。
第八条 卷宗管理中心同时对主要执行流程节点进行监管,督导执行案件办理,在接收执行团队移交纸质材料时,对网络查控、线下查封、传统调查、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主要案件办理节点材料收转情况进行登记,并制作超期节点统计表定期通报。
第九条 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内将电子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归档,同时,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后同步归档。
辉县市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