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管理,不断提高执行质效、执行信息化和执行规范水平,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在原来实行的案件繁简分流办法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局在原来设置快执团队、普执团队、金融执行团队、保全团队的基础上,专门成立事务集约团队,负责执行案件分流、卷宗管理、前置财产查控、初次接待、节点通报、执行通知书制作与送达、司法拍卖等工作。
第二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事务集约团队应在2个工作
日内完成网络查控,同时集约查询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
第三条 前期财产查控完成后,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对
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繁简分流标准进行分案交接。
第四条 快执团队负责执行以下案件:
1、赡养费、抚养费类案件;
2、物的交付和行为履行类案件;
3、欠缴诉讼费类执行案件;
4、正常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一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件及执行标的五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5、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案件;
6、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7、经初步判断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8、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9、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五条 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结案,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60日内结案。
第六条 快执团队在收案后,发现案件并非简易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后,转普通执行团队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交接。
第七条 普执团队负责执行本细则第四条之外的案件及快执团队转来的案件。
第八条 金融团队负责执行申请人一方为金融机构的案件。
第九条 保全团队负责执行立案部门、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诉前、诉中保全及解除保全案件。
第十条 快执团队按“执行员+法警+书记员”配置,普执团队按“资深法官(或资深执行员)+法警+书记员”配置,金融团队按“执行员+法警+书记员”配置,执保团队按“执行员+书记员”配置,事务集约团队按“法官+书记员”配置。各团队人数相对固定,若有集中或专项执行行动,可以临时抽调其他团队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执行款到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确因案情特殊不能按期支付的,报执行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对查封的符合处置条件的不动产及扣押的物品应尽早变现,除了当事人自行协商以物抵债的以外,必须在一个月内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拍卖、交接的,报执行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结的执行案件,最少每半月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及其他相关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一次排查。
第十四条 对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长期故意躲避、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辉县市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