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执行事务集约化办理,减少执行人员事务性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按照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初次接待专员、首次查控专员、繁简分流专员、文书制作专员、集约查控团队、事项委托专员、财产处置专员、案款管理专员、质效分析专员、终本管理专员等。
第二条 初次接待专员负责初次接待及接待笔录的制作与问题解答、释法等工作。
初次接待专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现场打印后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通过视频连线、电话联系等方式初次接待的,“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打印后由谈话人、记录人签名并注明初次接待方式,附上佐证材料随卷移送。所有首执案件原则上必须首次接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说明原因,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并随案移送。
第三条 首次查控专员负责执行案件立案后的首次查控工作。
原则上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应在反馈后24小时内发起网络查封、冻结,线上无法查封、冻结的,转交集约查控团队线下办理。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新乡辖区之外的,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事项委托模块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的,转交委托事项专员办理。
首次查控专员应对财产反馈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并将查控结果告知繁简分流专员。
第四条 繁简分流专员负责对执行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结合初次接待反馈信息、首次查控结果、案件类型与标的等情况判断案件难易程序,按照繁简分流标准进行分案交接,切实做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第五条 文书制作专员负责制作除必须由执行法官制作之外的其他格式化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财产线索提供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等。
集中制作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应使用“文书自动生成系统”,以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文书自动生成后,文书制作专员要结合案卷材料认真核对,核对无异的,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后予以打印并电子签章,打印后交其他部门进行送达。
第六条 集约查控团队负责线下集中查控工作:
(1)需到协助执行单位登门临柜办理的查控工作;
(2)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处所等进行必要调查;
(3)在集中查控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查封、扣押;
(4)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实施搜查;
(5)委托事项专员交办的受托事项工作;
(6)可以兼办现场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7)其他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
集约查控团队应当在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必要时,发送指令的办案人员可到现场指挥线下查控工作。
查控工作完成后,查控人员应制作被执行人已查控财产清单,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并转交指令人,由指令人将纸质材料移送执行卷宗管理中心。
第七条 事项委托专员负责发送、接收委托执行事项。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移送事项委托专员制作委托执行函,事项委托专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事项委托专员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及时打印相关材料后转交执行实施团队。
每日查看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后转交集约查控团队实施,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所有受托案件需在2个工作日内接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八条 财产处置专员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1)拍卖财产现状调查;
(2)涤除“先抵后租”情况下的租赁;
(3)排除非法占有;
(4)开展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5)税费测算;
(6)拍摄财产照片或视频以及录入拍卖信息、发布拍卖公告;
(7)接待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
(8)协助办理过户和交付;
(9)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或变卖裁定书。拍卖或变卖裁定书随同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确定财产处置保留价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财产清单、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于当日移送执行卷宗管理中心。执行实施团队向财产处置团队发送办理网拍辅助事项指令时,应同时告知相关材料已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财产处置专员应在起拍参考价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执行实施团队签发后网上发布。时刻关注拍卖进展,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启动下次拍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财产处置专员应在当日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制作拍卖成交裁定等。
第九条 案款管理专员负责案款管理工作。
案款管理专员应在执行团队或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实时告知其点击生成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并告知执行案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
案款管理专员对“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实时监控。发现案款收发情况异常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立即报告执行局局长。
案款管理专员负责不明案款的监督管理:
(1)执行款直接进入相关案件“一案一账号”内,无需承办人认领的,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
(2)执行款直接进入本院主账号,通过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能够识别执行款所属案件的,督促相关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认领至所属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内。
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流程的监督管理:
(1)执行款发放是否符合要求;
(2)督促承办人在收到“一案一账号”系统显示执行款到账之日起3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以及发放等工作。发现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仍未发放且无暂缓发放手续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于发现当日报告执行局局长。
第十条 质效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流程节点管理、指令落实、结案审查、质效分析等工作。
质效管理专员应每天对未结执行案件的以下流程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执行通知:是否已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2)网络查控:是否已在立案后24小时内自动发起“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终本案件结案前是否依法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律师调查令等;
(4)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纳失、限消等;
(5)终本约谈:是否在终本前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关键流程节点监管应当适当提前,对即将到期的,应在发现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对已经超期的,应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执行局局长报告。
质效管理专员每天检查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中向执行指挥中心相关模块发送指令的情况,以及相关模块工作人员接收、完成、反馈指令的情况。对即将或已经超过指令要求的反馈时间的,应在发现当日以相关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按要求落实指令要求,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执行局局长报告。
质效管理专员负责审查报请结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并应审查结案信息中相关信息项是否完整、准确,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案款是否发放或退付完毕、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结案事由等。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案申请,应在审查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补正或纠正,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执行局局长报告。
以终本方式报请结案的,质效管理专员应审查下列情形:
(1)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发现有财产但客观上不能处置;
(2)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程序要件,即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再次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质效管理专员同时负责执行质效指标分析工作,每周通报质效指标情况,分析短板原因,提出可行建议,报送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执行局局长。
第十一条 终本管理专员负责已结终本案件评查、终本动态管理和恢复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办理等事项。
终本案件应当导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通过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主要包括:
(1)是否启用网络自动查询;
(2)查询案件范围;
(3)查询频率;
(4)银行存款自动提醒的金额标准;
(5)有财产线索信息提醒承办人等。
终本管理专员定期对网络查询结果进行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的,由终本管理专员审查并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需要恢复执行的;
(4)执行监督或执行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
终本管理专员还应负责以下事项:
(1)终本后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或边控措施的;
(2)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
(3)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解除查封冻结裁定;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登记并回复,并按照该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可根据执行工作运转情况设立其他事务专员。
辉县市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