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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发布时间:2023-07-31 08:41:10


    赵某与饶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均由赵某抚养,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饶某依约每月支付抚养费。后两个孩子以物价上涨,支出明显增长为由将饶某诉至法院,请求提高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庭审中,饶某辩称,其每月工资只有1500元左右,且离婚后重新结婚并生育一子,其收入还需要用于家庭开支,实在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父或母的实际负担能力。本案中,二原告要求被告增加二人的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而饶某称其月收入仅1500元左右,且需抚养三个子女,无能力增加抚养费。赵某与饶某之间达成的每月500元抚养费,虽不能保证子女有殷实的生活,但可以满足当地的实际生活需要。且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饶某有能力支付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故法院依法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是离婚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之一为父或者母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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