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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认识借款人为由,抗辩借贷合意是否可行?

发布时间:2023-08-01 08:25:55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也常会有借款人通过中间人向债权人借款的情况,因此而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

    原告秦某的哥哥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秦某的哥哥借款50000元,哥哥因手头紧张,遂找到弟弟秦某(本案原告)让其出借给被告王某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双方到达法庭后,被告王某以其不认识原告秦某为由,拒绝偿还借款,与原告秦某一同到达法庭的哥哥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后,被告仍以上述理由拒绝还款。承办法官随即对被告进行了释法,并劝说被告如借款真实发生,即便出于良心道义也不应置中间人于不顾。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终于悔悟,为化解矛盾,提议与原告及其哥哥回去私下协商,原告考虑到两家日后往来及哥哥与被告的朋友关系,同意被告提议并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一、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并不以相识为前提,只要双方就借款形成了合意,款项实际交付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发生借贷出具借据时,尽量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及身份信息、借款币种、用途、数额、利息、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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