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从事修车业务,谭某多次到牛某处修车,期间未按时向牛某支付修车费用,后经双方结算,谭某共欠原告修车费用3000元。经牛某多次催要,谭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遂牛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牛某与谭某结算修车费用时,谭某并未给牛某出具借据等书面证据材料,牛某以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用来证明谭某欠其修车费用的事实,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的声音是独特的,故电话录音易辨真伪。电话录音还有双方互动对话的优势,在双方对话过程中,双方可能承认、否认或默认一些案件事实。因此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应当真实完整,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有原始载体,取得方式合法,录音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本案庭审过程中,谭某认可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但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修车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支付修车费用的协议,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