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张某原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张某因手头紧向郭某借款5000元,后张某还款1500元,下欠3500元经郭某催要,张某未还款,郭某诉至法院。
郭某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郭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后再次向郭某送达缴费通知,郭某仍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