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催收货款负责人能否越过公司直接起诉买卖合同相对人,请求向其直接支付货款?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结的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您答案!
原告称其为公司催收货款负责人,2022年8月初,被告向原告所在公司采购施工工地围挡,原告公司共计向被告供货60000多元,约定货到付款。但是被告至今仍欠4480 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是在网上进行的采购,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原告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公司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转账凭证及被告和其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被告也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陈述没有和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其向原告的转账行为不能视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陈述和被告微信联系买卖事宜的是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提供的货物是该公司的产品,原告系该公司负责催收货款的负责人。依据原告的陈述,明显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发生于原被告之间,故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