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经营车辆运输生意,2018年被告小杜为原告赵某管理车队,运费由被告小杜代收,收到运费后被告并未将运费交付给原告,经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证明欠原告运费款共计113793元。后被告支付原告运费款2000元,剩余运费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法庭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后,被告多次与法庭联系,称该运费款属实,但是由于疫情等原因,现经济困难,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分期偿还,并称愿意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先行支付给原告。考虑到原、被告之前的合作关系,承办法官与原告联系后,原告对此也表示理解,愿意和被告进行和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原、被告自行协商的调解意见,案件在两周内以调解方式结案。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委托人是委托合同的一方,为了完成某项事务而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受托人是另一方,被委托为代表委托人进行某项事务的处理。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具有相对的主体地位,需要遵守相对应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