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手机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那么手机如果被别人弄丢了,该不该赔偿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原、被告系同班同学,某日上午,原被告及另外几位同学到辉县市某景区游玩时,被告将原告和另外一位同学的手机存放在背包中,下午3时左右,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丢失,遂报警,派出所经调查无果。案涉手机系案发前2个月原告购买的苹果手机,价值近5000元。游玩结束后,原告父母认为原告财产受到损失,与被告父母多次协商无果后将被告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手机或全额赔偿手机款。
庭审中,考虑到案涉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希望和平解决纠纷。但原告父母始终不配合,坚称被告弄失手机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可能偷窃手机。被告父母也坚称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父母的言行给被告造成恶劣影响,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并要求原告父母赔偿其名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手机交给被告保管,被告一直正常背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原告手机丢失行为。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偷窃其手机的证据,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