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导致主、挂车一并受损,该重型半挂车分别投保两家保险公司,杨某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两个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主、挂车各项损失。
因该案系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办案法官经当事人、两个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并审理该案,答辩期间两个保险公司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通过办案法官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合并审理是指将两个案件合并在同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可以将两个案件合并在同一案件审理,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