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为被告李某夫妇装修房屋,双方约定了装修费用,装修完成后李某夫妇支付孟某部分装修款,还有1.8万余元尚未支付,经孟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孟某将李某夫妇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请求李某夫妇支付所欠装修款。
案件受理以后,法院依法向孟某、李某夫妇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按时携带相关材料参加庭审及双方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后果。
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法院电话联系,孟某称自己忘记了,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中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法院依法裁定按孟某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