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为被告王某、吕某二人所包工程供应瓷砖,期间多次供应瓷砖共计68万余元。事后李某向王某、吕某多次催要该案款,王某、吕某拒不支付,李某遂将二人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瓷砖款及其相关利息。
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院了解到这是一起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在被告迟迟未到庭的情况下,不断与其电话沟通,耐心向其开展辩法析理工作,希望双方就所涉案款可以协商解决。电话沟通了近一个小时,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时间一起来法院签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全面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辉县法院始终本着“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宗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