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某在承包某工程期间,将部分装修项目分包给原告李某施工,李某完成后董某支付了部分装修款,还欠13000元尚未支付。李某多次找董某催要,董某各种推脱拒不支付,遂李某将董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董某立即支付所欠装修款13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起诉董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无论是电话联系还是邮寄送达均不奏效,法院便按照李某提供的董某户籍所在地查询,查实该户籍所在地无此人,唯一一位与李某提供的董某同名且户籍所在地相符者,又与其公民身份号码不匹配。
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