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和凭证,千万不要随意出具,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审理了一起与欠条有关的合伙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合伙做生意,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刘某应支付原告牛某120700元,被告于2022年元月3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每月偿还4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700元。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不是合伙结算的钱款,而是原告多次去被告家吵闹,迫于无奈为原告出具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本案中,原、被告合伙经营磨具生意,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双方散伙,经结算被告以欠条的形式对应分担亏损进行确认,被告应依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7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根据原告投资,不应支付原告120700元,系受原告胁迫出具欠条,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