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其母亲开办养殖场,原告于2017年在被告处购买仔猪,购买方式为原告先打款给被告,再去被告处抓仔猪。原告在去被告处拉仔猪时,发现被告处的仔猪数量不够,剩余的仔猪款47000元被告也未退还,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还款计划及保证书。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双方到庭后,被告称自己出具的证明、还款计划、保证书均是代表养殖场出具的,系职务行为,该款不应当由其个人偿还。且应当返还仔猪,而不是现金。审理中,经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其仍表示不理解为何需要返还现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预付款打给被告,被告亦交付给原告一部分仔猪,剩余仔猪款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并向原告出具证明、还款计划及保证书,被告应当履行其承诺,向原告支付仔猪款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